# 灵素节注类编 · 经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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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经解

《灵枢·背 篇》帝日∶愿闻五脏之 出于背者。岐伯曰∶背中大 ，在杼骨之端；肺 ，在三焦之间；

心，在五焦之间；膈 ，在七焦之间；肝 ，在九焦之间；脾 ，在十一焦之间；肾 ，在十四焦之间，皆挟脊相去三寸所。欲得而验之，按其处，应在中而痛解，乃其 也。灸之则可，刺之则不可。气盛则泻之，虚则补之。以火补者，须自灭也；以火泻者，疾吹其火，传其艾，须其火灭也。

马注∶五脏之 皆在背。大 ，在杼骨端，大 者，大杼穴也，去中行督脉经大椎穴左右各开一寸半。其肺以中行三椎为主，心 以五椎为主，膈 以七椎为主，肝 以九椎为主，脾 以十一椎为主，肾 以十四椎为主，左右各开中行一寸半，挟中行脊骨而计之，则相去三寸所。故欲验诸穴者，乃按其处，其中必应之，而内痛乃解，是五脏之各 穴也。楠按∶火即天地之阳气，待其自灭，则气入内为补；速吹之，则火引内气外泄，故为泻也。
